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布
第十六條 招標人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視情節依照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第四十九條、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:
(一)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,應當發布招標公告而不發布的;
(二)不在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的;
(三)招標公告中有關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和辦法的規定明顯不合理的;
(四)招標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;
(五)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、證明材料的,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;